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受到了广大贫困家庭学生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西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工作组织机构
西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小佳
副 组 长:龙 力 李 明 陈时见
成 员:董乃斌 李荣华 周光明 张勇华 王 艳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
办公室主任:李荣华
办公室成员:张 可 杨正芳 周海蓉 罗 军 刘立广 唐 宇 肖世洪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
方便贷款、防范风险。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交的材料: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家长责任书(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家长身份作出的证明)。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银行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1.对各学院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
各学院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学生总数和贫困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学院具体额度,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学院的贫困家庭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2.明确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学院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负责向全国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全校借款学生信息;负责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最终审查;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过处分以及学历情况变更的借款学生进行处理;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同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各学院在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出本院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负责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具体情况,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校、银行提供工作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1.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情况等进行记录;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借款学生,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贷后管理,建立本院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库,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及时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学生学费的分成比例由学校和学院分别承担,在每年向学院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务处直接扣除。
八、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全面统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观能动性,监督和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处理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财务处要统一管理由学院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
各学院要全力以赴,抓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积极配合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和管理工作,加大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力度,完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体系。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受到了广大贫困家庭学生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西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工作组织机构
西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小佳
副 组 长:龙 力 李 明 陈时见
成 员:董乃斌 李荣华 周光明 张勇华 王 艳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
办公室主任:李荣华
办公室成员:张 可 杨正芳 周海蓉 罗 军 刘立广 唐 宇 肖世洪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
方便贷款、防范风险。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交的材料: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家长责任书(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家长身份作出的证明)。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银行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1.对各学院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
各学院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学生总数和贫困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学院具体额度,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学院的贫困家庭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2.明确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学院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负责向全国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全校借款学生信息;负责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最终审查;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过处分以及学历情况变更的借款学生进行处理;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同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各学院在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出本院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负责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具体情况,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校、银行提供工作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1.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情况等进行记录;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借款学生,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贷后管理,建立本院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库,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及时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学生学费的分成比例由学校和学院分别承担,在每年向学院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务处直接扣除。
八、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全面统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观能动性,监督和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处理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财务处要统一管理由学院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
各学院要全力以赴,抓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积极配合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和管理工作,加大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力度,完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体系。